请朋友刮彩票中100万起诉要奖金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近日,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告了一起因为代刮彩票引发的纠纷。
去年1月,原告张某与被告谷某相约购买刮刮乐,张某扫码支付40元,与谷某各抽取彩票一张并各自刮开,张某未中奖,谷某中得100万元奖金。
随后张某又支付20元抽取一张彩票,让谷某代刮,中得500元;谷某自行付费20元抽取一张未中奖。
现场彩票站告知需持身份证兑奖,谷某送张某回家后自行兑得奖金80万元。
当日,谷某向张某转账当天餐饮及彩票费用,张某未接收,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顾某返还张某8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系朋友关系,消费过程中存在相互请客的特征,不具备侵占行为的违法性特征。
就彩票权利归属而言:
1、购买彩票属于射幸行为,购买的是中奖机会,开奖前每张彩票中奖概率平等。
2、张某付款40元购买两张彩票,允许谷某抽取其中一张,且未予制止,应视为将中奖机会赠与谷某。
3、谷某中奖后,张某未当场提出异议,进一步印证其认可该权利归属。
综上,彩票所有权及中奖权益应归谷某所有,张某的占有物返还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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