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老人开老年代步车撞车 保险公司以车辆属性不符拒赔!法院判了
老年代步车因为不属于能够上牌的正规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否正常理赔?人民法院报近期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5年4月,80岁的朱某平驾驶自己的无号牌四轮电动车,与刘某民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摩托车乘坐人陈某梅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认定,朱某平与刘某民驾驶的车辆均属于“机动车”,二人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梅无责。
事故发生后,陈某梅被送医治疗,陈某梅就其损失中应由朱某平承担的另一半责任份额,向朱某平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然而,保险公司以“车辆属性与保单约定险种不符”为由拒绝理赔。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某梅将朱某平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平的这辆“机动车”,在购买时由商家代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是一份“非机动车保险”。
这份保额为21.2万元的保单中,特别约定了一条:“如出险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机动车,我司不予赔付。”正是这条约定,成为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
保险公司辩称,既然交警部门已明确认定朱某平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这与其承保的“非机动车保险”属性完全不符,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梅对此进行反驳,这份保单是朱某平在购车时通过商家代销的,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完全能够通过商家获取车辆的车架号等关键信息。
保险公司既然接受了保费、出具了保单,就等于在缔约时以行为认可了该车辆的“非机动车”属性,如今出险后却以“属性不符”为由拒赔,这无疑是出尔反尔。
法院认为,虽然保单中确有“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则不赔”的约定,但该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就该核心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朱某平(尤其是一位年事已高的老人)进行了足以引起其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陈某梅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同时,驳回陈某梅关于交强险赔付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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