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律师说说如何追讨劳务费的事情
深圳劳务纠纷律师一直有一个观点,那就是劳务关系是我国用工关系兜底性的制度安排,亦即不能被认定为聘任关系(机关单位与公务员之间)、人事关系(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通常就按照劳务关系认定,适用普通民事法律进行处理。因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就该问题做展开论述。至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应如何区分,这里亦不再介绍。只能简而言之,例如个人之间的用工关系,临时工,兼职,退休返聘,以及建筑工程领域短期提供劳务等情形,通常都按照劳务关系进行认定。
我们之所以要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部门法调整,进而得以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不同的安排。在成立劳务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当适用普通民事法律,并遵循普通民事纠纷的解决程序进行处理。因此,如果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者追讨劳务费,是不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而是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听到这里,可能不少打工人会觉得诉诸司法程序追讨劳务费很是麻烦,觉得法律根本不保护他们。其实,诉诸司法程序追讨劳务费并没有那么麻烦。如果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必须要先经过仲裁的前置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安排,只能说是有利也有弊。而如果是追讨劳务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尤其是诉请金额并不大的情况下,法院是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的。也就是说,在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以后,只要经过一审程序就可以作出终审判决了。这可能比解决劳动争议要快得多!
但要想通过司法程序成功追讨到劳务费,有两个条件必不可少:一是如果接受劳务者是自然人,最起码要知道其的身份证号码,这样才能调取到该自然人的人口信息,从而才能成功立案;二是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接受劳务者拖欠劳务费,这样提出的关于要求某某人支付劳务费多少元的请求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而第二点,往往也是诉诸司法程序追讨劳务费时成功还是失败的关键所在!
下面,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李某甲称其自2022年6月17日至2022年8月15日在深圳某公司的工地龙某酒店做走道墙砖,系李某乙让其到那里干活的,而且李某乙本人也在那里干活。劳务费由李某乙的老乡结算给李某乙后,再由李某乙向其支付。双方约定每天700元,李某甲工作了9天,劳务费共计6300元,李某乙仅支付了2000元,尚欠4300元未支付。在此情况下,李某甲以深圳某公司为被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之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劳务工资4300元。
法院观点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纠纷,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甲)主张其为被告(深圳某公司)提供劳务,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受雇于被告并为被告提供劳务。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丙”向原告转账支付劳务费,原告称该人名叫李某乙,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所述的李某乙与被告之间存在何种关系。现原告依据其与李某乙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刘某以沈某为被告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之诉,要求沈某支付劳务费117550元。刘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欠条》复印件、与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其中,《欠条》复印件载明:“今欠刘某班组(共计9人)工人工资148500元,今日已支付31000元,本人沈某承诺于2022年10月8日之前将尾款117550元一次性支付给刘某本人,除上述欠款外,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如本人未按约支付上述尾款,刘某有权向本人主张所欠款项10%的违约金。”该《欠条》尾部有“2022.9.26沈某”的签名及手印。刘某称《欠条》的原件暂未找到,故无法提供。
而刘某提交的其与“某某沈老板”(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原始载体可以查验。其中2022年9月17日的聊天记录中,刘某向沈某询问“钱下来没有”。2022年9月22日的聊天记录中,沈某向刘某转账20000元,刘某说“20000都不够,还走了那么多工人了”。2022年9月25日的聊天记录中,沈某向刘某发送欠条模板图片,刘某说“到今天为止除了那31000的借支,还欠126625元是吧”,沈某回答“是的”,刘某说“那你写清楚下吧,总工资多少,借支你多少,还欠我们多少”,沈某回答“好的”,刘某发送语音“今欠刘某班组(共计9人)工人工资共计157625元,今日已支付31000元,本人沈某承诺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尾款126625元一次性付给刘某个人,除上述欠款外,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如本人未按约支付上述欠款,刘某有权向本人主张所欠款项30%的违约金”,“你看看按照这个模板写下”,沈某回答“今晚回去写好按好手印发给你”。2022年10月的聊天记录中,显示刘某向沈某多次催款。因刘某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确定的最终欠款金额126625元与欠条上的117550元不一致,刘某向法院补充提交了双方在2022年9月25日的聊天记录,称双方又再次对欠款总额进行了协商。在该微信聊天记录中,沈某向刘某回复“你就按照420元一天算吧”。
法院观点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反驳证据,本院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刘某)提供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系原始载体,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欠条虽为复印件,但《欠条》载明的内容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吻合,可相互佐证,本院对《欠条》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被告欠原告班组工资款117550元的事实属实,原告要求按照欠条内容要求被告支付未支付款项10%违约金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上面两个案例,一个成功追讨了劳务费,而另一个则失败了。究其原因,说到底还是证据的问题。案例一中,一方面,李某甲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受雇于深圳某公司,即使工地项目是深圳某公司的,也不能当然认定深圳某公司便是接受李某甲提供劳务的一方。另一方面,李某甲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尚有4300元的劳务费未支付。因此,应由李某甲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不利后果。
至于案例二,其实刘某的证据也并不是很充分,毕竟其提交的《欠条》只是复印件,而对于未能出示原件进行核对的证据,法院一般是不予采信的。但这也正是我们选择这个案例的原因所在,因为如果追讨劳务费一方的证据非常充分,那就不足以说明问题了。恰恰是因为刘某未能出示《欠条》的原件,最后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与《欠条》记载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最终法院才认定沈某尚欠刘某劳务费未支付的事实的。这充分说明,拖欠劳务费的证据是否充分,对于追讨劳务费是否能够成功,起着关键的作用。
因此,总结一下:要想将来成功追讨劳务费(无论是向法院起诉,还是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就要格外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包括证明或者记载提供劳务者的主体信息(通俗点说,就是包工头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号码)、双方约定劳务费单价(例如约定每日的工价是多少)、实际提供了多少劳务量(例如一共做了多少工)以及尚欠多少劳务费未支付的相关证据材料。只有证据充分,将来无论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还是人民法院去追讨劳务费,才能获得成功。而且,根据经验,通常是证据越充分,追讨起来就会越简单、越容易。证据真的足够充分的话,有可能有关部门一调解或者一施压,很快就解决了!
- End -